船长的职责 1. 一般职责 1.1 船长为一船之长,依法指挥全体船员,管理全船一切事务,对全船生命财产应负安全责任,船长非因事变或不可抗力,不得变更船舶之预定航程。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其船舶。 1.2 船长为一船之最高行政长官,又为船东之代表。船长为维护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财产,对于船上可能发生之危害,得为必要之处置。船长在航行中,为维持船上治安及国家法益,得为紧中国处分。 1.3 船长对外代表船东,对公司之各分支机构以及中国行、租方、货主等等,应以公司利益为主,给予充份合作与协助。 1.4 船长应负责保管下列各种证及注意其时效,以便更换或加签延期。 1.4.1 船舶国籍证书; 1.4.2 船舶登记证书; 1.4.3 船舶检查及检查簿; 1.4.4 船舶吨位证书; 1.4.5 船舶丈量证书; 1.4.6 船级证书; 1.4.7 船舶载重线证书; 1.4.8 船舶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 1.4.9 船舶安全设备证书; 1.4.10 船舶安全结构证书; 1.4.11 装卸货机械及属具证书; 1.4.12 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1.4.13 电台执照; 1.4.14 救生筏检验证书; 1.4.15 年税缴费收据; 1.4.16 规费缴交收据; 1.4.17 美国海水污染管制证书; 1.4.18 船钞; 1.4.19 巴拿马运河及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 1.4.20 IOPP 证书(外籍);NOPP 证书(国籍) 1.4.21 其它有关证书; 1.4.22 其它有关文件,如:船员手册、船员契约书、运送契约及关于装载物之文书;各种设备及属具目录、航海记事簿、公司规章、各航政机关所交付之各项文件。 1.5 船长遇船舶沉没、搁浅、碰撞、失火、货物损失或其它意外事故(如:工人受伤、属具损坏等)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分公司及公司安排人员协助处理,并作成海事报告,送航政机关或公证行(Notary Public)签证后,副本寄回公司损保部。 1.6 船长遇有下列事情,应将事实发生始末、时日地点及其它有关事情,详细载于航海记事簿, 作成海事报告(Sea Protest)或事实报告书(Statement of Fact)送最先到达之航政机关或公证行签证,并电告公司。 1.6.1 因事变或不得已之情事而变更预定之港口、或中止航行而驶回。 1.6.2 航行中本船遭遇海难或其它危险。 1.6.3 救护遇难船舶或人命。 1.6.4 船长对船员之管束行为。 1.6.5 航行中船员或旅客之死亡、或其它事故。 1.6.6 航行中发现货柜封条遭受破坏,或有异状之情况。 1.7 船长应在本轮抵港前会同各主管举行一次查船工作,是否有违禁品、走私品或毒品,并应通知船员禁止走私或违法情事,且将通告内容及日期登记于航海日志上。 1.8 出港前应责成各部门彻底查船以防偷渡。 1.9 除奉准外,船长或其它船员不得将公司业务等资料,擅自向外界透露或发表。 1.10 船上各部门之司多请领,均须船长签阅后陈报公司核准、安排在适当港口补给,不得私自请司多店配送。 1.11 船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即请公司派人中国,如果船舶在航行中,应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之一人中国执行职务。 1.12 船长应彻底明了最近颁布之各种航行布告、航海资料、海事鉴定规则、避碰章程、公共卫生条例、各国海关、移民法规及本公司所订之有关章程。 1.13 船长在接收船只时,应即详细了解该船之任务、性能、装载容量、设备、主机马力、速度、燃料及淡水载量、以及法定之航海设备、救生设备、灭火设备、航海仪器等特性,以便达成安全航行之任务,其船用金亦应移交清楚,如有亏空须负责赔偿。 1.14 船长应严格督促所属依照规定作各项准备,以符合有关位之检查(美国海岸防卫队检查、港口国管制检查、巴拿马安全检查、船级检查、防止油污染检查等),避免延误船期或遭受罚款。 1.15 船长应尽力维护全船的良好风气及纪律,增进工作效率。 1.16 应遵照本公司封条管理政策规定,负责船上自备封条使用、管理、申请,与每年之年底封条清点盘存与向COD-OPD 通报。 1.17 督促下属将公司所规定之报表按时尽速寄回公司。 1.18 负责与伙委、大厨协调采购伙食及年节加菜筹备等事宜。 1.19 每月清点库房并结算一次,并将帐目签署公布周知。 1.20 注意电台及海岸电台之联络通讯办法,如有变更应即按新办法处理。 2. 航行中职责 2.1 船长应在船舶安全前题下,尽一切能力,保持公司所预定之船期,以配合运航管理本部运航部Operation prospect 所安排之日期到港,如遇船期超前,船长应视主机之实际状况,以经济速航行,考量节省燃料,但其减速以不低于公司所通知之Minimum Output。 2.2 除遵循国际海上避碰国际规则外,当气候转恶、能见度不良、或航经拥挤水域、海峡险要处、中国流中;或沿岸航行时,应尽可能留在驾驶台上指挥航行,以策安全。 2.3 船长及各驾驶员应切记,虽引水人员在船,亦不能卸除本身之责任。 2.4 航行中,船长应于必要时签写夜航命令或驾驶台命令簿,指示当值驾驶员应注意事项。 2.5 每月至少举行求生灭火演习乙次,并记录于航海日志上。 2.6 随时督促全船船员,熟练操作各项属具,并训练他们处理船上事物之能力,加以考核,以便为公司储备人才。 2.7 随时检查船体各部之状况,并督促所属整理、保养,以确保船舶之完善、整洁、美观。 2.8 随时查阅航海记事簿及货物装卸日记,并予按时签署。 2.9 在航行中每两天向公司发送中午船位电报。 2.10 遵照Sailing Instruction 之指示向公司及中国行发送有关ETA 电报。 2.11 船长应随时了解船舶之稳定度,以便调整压舱水或其它影响稳定之因素,以确保船舶安全。 2.12 当船舶租予租船者时,于收到charter party 后,应审慎研讨并了解各项条款,必要时提出更正建议。 2.13 Stowage plan 之拟定,务必依照Loading Manual、Cargo Securing Manual;绝对避免货载造成之船体应力危及结构之安全及cargo damage、lashing gear damage;卸货时亦同。 2.14 关于装卸之准备工作,于航行安全无碍且实际可行时,应督促于到达装卸港口前完成。 2.15 船舶在台风附近航行,每六小时应向公司报告船位一次,直到安全脱离为止。 3. 进出港及碇泊中职责 3.1 随时研读注意各港口规章、及其锚地、流水、港湾地形,以策安全。 3.2 强迫领港区必须遵章雇用领港。领港在船时,船长仍须时刻注意航行安全。 3.3 交代大副,按当地之海关及移民法规,准备各项进出口结关文件,以免延误。 3.4 到港前,船长应督促所属完成装卸货之准备。 3.5 船舶于港外下锚时,应嘱咐各驾驶员轮流值班,机舱需要保持机动,采取正确防盗措施,以策安全。 3.6 把握船期,随时与中国行或分公司保持连系,以确定进出港时间,通告全船同仁。 3.7 如遇台风警报或其它特殊情况,应在船督率全体船员采取应变措施。 3.8 在港时,各部门应至少保持三分之一船员在船。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4. 船长交接 除遵照公司安全品质环保管理制度规定之移交报告外,至少下列项目亦须交代: 4.1 船舶各种证书及船用航海书刊,必须移交并签字。 4.2 船用金、膳食及烟酒移交应作成清册,一一点交。 4.3 传上库存封条存量、封条号码,及其相关记录,应当面点交。点交报告应列入船长移交报告中。 4.4 各支付款项,未经陈准皆不得列入移交清册,如为特殊开支不及陈请、或已陈请尚未核示,得列入暂付款,陈请相关部门核示,如未获核准,应由前任负责偿还。 4.5 船长交接应在廿四小时内交接完毕。 4.6 船长交接应将本船之特性、机器性能及所属各员之能力、所担负之工作等详细说明。 4.7 船长交接应办理移交手续签证,并将移交报告正本陈报海员部(海员部将另行转会损保部)。 4.8 船长若overlap 时,不免除卸任船长之责任,直至下船港口完成交接;并在Deck Log Book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