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禁止自带酒水”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餐饮业由于受区域位置,饮食习惯等影响,消费者一般会就近选择就餐地点或选择适合自己口味的饭店,因此,餐饮业具有某种垄断性,在提供服务时就具有优势性,消费者很难通过讨价还价进行博弈。从这一点来说,不能完全适用合同法中合同自由原则,而应引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禁止自带酒水”是一种强制交易行为,强迫来店里就餐的饮酒者要么忍着不饮酒,要么就得接受高价酒,同时也暗示了拒绝为带酒水的消费者服务,这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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