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砂对象:沿岸沙滩所在行政村村民。非沙滩所在行政村民不得到沙滩采砂。
二、采砂审批:沿岸沙滩所在行政村村民需要少量自用采砂,应持本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户口簿、身份证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分别向所在行政村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定采砂地点,并送县砂石办备案。
三、采砂用途与数量:沿岸沙滩所在行政村村民修建房屋需要可到沙滩少量采砂,每户年内历次累计数量控制在5立方米以内。
四、采砂点选择: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沙滩所在行政村意见确定后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砂地点应距河岸100米以外,不得危害河道工程设施安全。
五、采砂管理:乡镇(街道)、行政村要有专人负责村民少量自用采砂管理,沙滩所在行政村要聘沙滩管理员,落实采砂准运单,实行定点供应、定人负责、定单签发、定车运输。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定点采砂负责人要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准运单由行政村沙滩管理员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六、采砂时间:少量自用采砂一律要在白天进行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采砂时间为每天8:00,18:00时。超出规定的采砂时间和审批规定的采砂时限采砂的,一律按盗采处理。
七、采砂工具:少量自用采砂一律要人工采砂和装砂,不得使用机械设备采砂和装砂。擅自使用机械设备采砂和装砂的,均视为违法采砂,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采砂机具。
八、运输工具:个人少量自用采砂一律只准使用拖拉机运输,不得使用其它运输工具,落实开单准运制度。违规使用其它运输工具或不落实运输准运单的,均视为违法采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