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0日,广州市政府即时新闻发布会通报:
广州市将于2012年7月1日起,对全市中小客车试行总量适度调控管理。配合新政发布,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同期建设,2010年底承担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系统建设,并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了系统设计、开发、建设任务。
关于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变更的公告
根据工作部署,即日起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和指标业务办理站点将启用新网址(附后)。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指标业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市民朋友仍可通过原网址()和原指标业务办理网址()进行查看指标业务公告、办理指标申请等业务。
公告期结束后,原网址将停用,请使用新网址访问。
如有疑问,请致电020-96900。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址(新):
指标业务办理网址(新):
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食品经营管理内容有哪些?
第一节 食品经营者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取所进货物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 食品市场经营者应当对未经检验、检测的农产品进行检测,不得经营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食品。 本市宾馆、酒家、医院、学校、幼儿园、机关和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当采购经政府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或经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食品。
采购不合格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定期对各类食品实施检验并指导、监督企业和行业的检测活动,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处理机制,配置流动食品安全监测设施。
发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质量卫生安全要求的食品可以进行查封、扣押,并及时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复检,复检合格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市场进行联合抽查,并将抽查及依法处理结果定期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市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并为消费者提供举报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节 食品市场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市场是指食品批发市场、肉菜(农贸)市场、食品超级市场。
政府扶持、鼓励生鲜超市的设立和发展,鼓励现有肉菜(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或超市化改造。 肉菜(农贸)市场的改造条件和要求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卫生、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肉菜(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
肉菜(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的设立条件,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工商、农业、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市实行食品市场经营者责任制度。 市场经营者对其市场内经营食品的安全负有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具有以下责任: (一)配备与食品市场规模和食品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职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人员; (二)配置与食品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对市场内经营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并按有关规定送检; (三)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市场内经营业户合法经营,督促市场内经营业户销售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 (四)组织有关食品经营业户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 (五)核验、登记场内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六)与进场经营业户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就其场内销售的食品安全向顾客作出承诺; (七)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对市场内经营业户的不良记录定期予以公布。
第三节 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用于食品加工。 本办法所指废弃食用油脂,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潲水”中提炼的油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十条 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回收单位。 第三十一条 废弃食用油脂应当由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回收、加工,禁止擅自处理。 第三十二条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掌握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知识的收集人员; (二)有符合环境、卫生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转运废弃食用油脂的储存场地及其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回收单位应当与所在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回收环保责任协议书,以及与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 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地点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规划; (二)具有掌握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技术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应当与所在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加工环保责任协议书,以及与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废弃食用油脂来源、数量和去向的台账制度; (二)实行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联单制度; (三)建立、健全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四)按照规定的标准治理产生的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