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乡镇企业法》和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拟订全省乡镇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以及资源、技术和智力开发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乡镇企业年度计划的编制,督促计划任务的完成。 (三)引导全省乡镇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会同有关部门了解、协调并监督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指导乡镇企业深化改革,转变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引导乡镇企业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横向联合,发展外向型经济,提高出口创汇能力。 (五)研究拟定有关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推广应用乡镇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组织指导全省乡镇企业系统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开展职工教育、业务培训和行业信息服务工作。 (六)组织全省乡镇企业的统计工作,指导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资产管理等工作,搞好综合统计分析。 (七)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乡镇企业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八)指导全省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省乡镇企业协会、农民企业家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 (九)指导乡镇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乡镇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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