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1、设备: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功能、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性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成套装置等均为设备。
设备分为需要安装与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及定型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设备及其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定型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2)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使用量较小,非批量生产的特殊设备,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由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加工制作的设备。
(3)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4)各种附属于设备本体的仪器仪表等;
(5)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2、材料: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在工艺生产过程中不起单元工艺生产作用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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