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二十项措施
一、下放审批和办理权限
(一)将公民民族、性别变更更正事项,市外户口迁移事项,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将公民籍贯变更更正事项,由县级公安机关下放到派出所核准办理。
(二)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等法定重点监管车辆以外,其他机动车的注册登记业务全部下放到县级车辆管理部门办理。
(三)因驾驶证被记满12分、注销可恢复状态的驾驶人的培训、考试的相关业务下放到县级车辆管理部门办理。
(四)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的更正、补录业务下放到市级车辆管理部门办理。
(五)被“套牌”案件的受理业务市、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均可办理,当事人可以就近选择。
(六)除消防支队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审批项目全部下放到县级消防机构办理。
二、缩短审批和办理时限
(七)居民身份证制发证时间,市区和县城区派出所由60个工作日缩短至18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派出所缩短至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临时身份证制发1个工作日内办结。开通办理居民身份证绿色通道,对高考学生、返乡农民工等急需身份证的人员,优先办理、发放,不受节假日限制。
(八)机动车(含大型车)号牌灭失、丢失、损毁后补发号牌业务办理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线路的审批,在县(市)范围内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设区市范围内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在本省范围内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受理当日将申请信息发往目的地,接到反馈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受理的机动车号牌被套用的案件,凡属于车型、外观特征明显不符或者车辆运行轨迹明显矛盾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销被套牌期间的违法记录。
(十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由2个工作日缩短至1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建设工程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由10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简化审批条件和手续
(十四)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再要求驾驶人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十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再扣留涉案车辆。
(十六)公民申办出国(境)证件不再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只需交验原件。凡人口信息完整的省内居民,跨户籍地申办出国(境)证件时不再提交居住地居住证明。
(十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取消提供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
(十八)简化《出海船民证》使用、年检条件。出海船民凭本省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有效《出海船民证》,可在省内各港口随本省籍船舶出海作业,无需随船更换《出海船民证》;在办理出海证件年审时,本省船舶及其人员除可向船籍港边防派出所申请外,还可选择向省内经常停靠地边防派出所申请办理。
(十九)简化旅游团入境通关手续。中国旅游团入境时可由领队先交验名单,边防检查站确认旅游团全员返回后,即可自由选择边检查验通道办理手续,无需再排队通关。
(二十)符合当地落户政策的,取消迁移附加条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有稳定工作并自购房屋的,凭书面申请、务工(经商)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购房证明,包括购房协议和付款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2.对有稳定工作并租房居住的,凭书面申请、务工(经商)证明、租赁房屋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对有稳定工作并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凭书面申请、单位出具的务工和居住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4.对夫妻投靠的,凭书面申请、结婚证明、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对父母、子女投靠的,凭书面申请、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本和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6.对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凭书面申请、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7.对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凭书面申请、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