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规定 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梭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钾、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附件二: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指除附件一规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戟等,以及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和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锐器、钝器。 附件三:乘机旅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量 种类 品名 限带数量 酒类 白酒 2公斤(包装完好) 日常生活用品 发胶、衣领净 1瓶(350ML) 累计不超过1000ML或1公斤 摩丝、发亮剂 1瓶(350ML) 香水 500ML 杀虫剂 1瓶(350ML) 空气清新剂 1瓶(350ML) 其他含有易燃物质 的生活用品 打火机(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 5只 安全火柴 5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