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简称“规则”)均明确要求航运公司应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简称 SMS)的有效性,其目的是通过开展SMS有效性评价活动,确保公司SMS的连续性、适用性和有效性,从而不断增强体系运行效果。
规则虽明确规定公司应定期对所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开展有效性评价,但对如何实施有效性评价未做出具体规定,且亦无相关部门/人员对其作出权威性解释、阐述,导致各公司对有效性评价理解不一,做法亦不尽相同。尤其部分第三批实施规则的公司,因缺乏对规则透彻理解,不了解有效性评价的对象、方法及具体的标准,在进行有效性评价时无从下手,致使有效性评价变成了一种形式,缺乏实际内容或价值。鉴于此,本文试就有效性评价的对象、标准及实施等谈谈一些看法,希望对航运公司能有所帮助。
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则是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一段时间以来所产生的安全和防污染效果进行评判或审核。有效性评价从组织者来分,可分为公司自己组织开展的评价和非公司组织的评价,后者往往是伴随发证由发证机构组织实施的,因此,本文仅讨论公司自己组织开展的有效性评价。有效性评价通常对公司和船舶的总体评价,但为了某种需要,也可对某一局部(如某一船舶)进行评价,如对新运行体系的船舶单独进行评价。
有效性评价的对象和标准
我们所称的针对船舶安全管理的体系是一种特定的体系,它要达到的目标是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该体系由“硬件”和“软件”组成,“硬件”是由组成体系的公司船岸组织机构中的各人员组成;“软件”是各级组织机构人员如何开展运作,即相互间的作用与联系。而用文件形式来规定各级组织机构人员如何开展运作,便形成了我们通常所称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至此,评价体系的对象逐渐显现出来了,即两个部分:“硬件”的评价和 “软件”的评价。
其次,需弄清楚的是评价的标准。因安全管理体系是根据规则的标准而建立的,因此有必要对规则的要求进行剖析。规则的总则1.2款阐述的是目标,这个目标从三个角度来表述,即:规则1.2.1款 “本规则的目标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水域环境造成危害以及造成财产损失”,它首先阐述了立法的宗旨,这也是对各航运企业提出的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最高目标。紧接着,规则1.2.2款用“应当包括”这四个字对航运公司提出了最低的具体管理目标——“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尤其应该是: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以及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准备。”,这个最低目标的实现,可以有多种途径,但规则1.2.3款“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保证:符合强制性规定及规则;对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和海运行业组织所建议的适用的规则、指南和标准予以考虑。”是作为立法的目标之一而出现的,显而易见,实现规则1.2.2款这个最低目标的手段必须是通过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来实现。因此,规则的总则所阐述的目标就是:为了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公司应当通过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管理体系的手段来实现,但无论如何,公司至少应达到规则1.2.2款的目标。
规则 1.2.3款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提出了总体要求,即要求所建立的体系首先要符合强制性规定及规则,其次要对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和海运行业组织所建议的适用规则、指南和标准予以考虑。如何实现上述总体要求呢, 规则对体系的功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即规则1.4款的规定,要求公司在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时,具有六方面的功能。如何建立管理体系并具有以上六大功能的要求呢,规则针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特点,以规则第2章至12章为内容,设定了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一基本框架是:一个目标,六个管理模块,一个要求。
通过以上对规则的剖析,我们可清晰看出有效性评价的主要对象和标准,具体来说可分成以下几点:
一是评价公司组织机构 。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评价,主要是其符合性和合理性。
组织机构符合性的评价:评价的标准应以我国强制性规定、标准为主要依据,以行业管理的标准、指南为次要依据,对公司已设立的组织机构进行评价,评价它是否符合强制性规定,是否充分考虑了行业管理的建议性标准、指南。这是最低的评价标准。
组织机构合理性的评价:评价的标准应根据公司管理职能所分配的每个人的工作量、人员的能力及SMS运作的质量评价组织机构的合理性,评价相关人员是否均能有效履行其职责。
二是评价公司SMS文件。对公司SMS文件的评价主要审议文件的符合性、可操作性。
文件的符合性的评价应以我国强制性规定、标准为主要依据,以行业管理的标准、指南为次要依据,对公司SMS文件进行评价,评价其是否符合强制性规定,是否充分考虑了行业管理的建议性标准、指南。
文件可操作性的评价应以操作的最有效、最方便、最直接的原则 评价公司的SMS文件,判断SMS文件可操作性程度。
三是评价安全管理活动。对安全管理活动的评价主要审议安全管理活动的符合性、有效性及开展安全管理活动后记录的连续性。
安全管理活动符合性的评价应以公司SMS文件为依据。这一安全管理活动的评价主要以公司内审的结果以及各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或不符合情况为主要输入的信息,评价安全管理活动是否符合SMS文件规定。
安全管理活动有效性的评价应以各部门的管理业绩和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或不符合情况为主要输入的信息。评判安全管理活动是否确保了:
人员适岗。特别是NSM规则6.1/6.2/6.3/6.4管理要求的达到程度;
船舶的适航。船舶和设备的维护、修理以及备件、物料的供给是否能保证船舶一直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
操作规范。特别是船上的关键性操作能否按SMS文件开展;
应急准备充分。特别演习和训练,是否如期开展,人员的应急能力是否提高,应急物资准备是否充足。发生紧急情况/险情时,是否及时启动了应急预案,并有效开展工作;
体系的自我完善。特别是日常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是否及时报告、纠正并起到防止再次发生的效果;日常是否对外界变化进行体系的自我调节——如对了解到的一些船舶的事故吸取教训,从而对SMS文件中的关键性操作、关键性设备、紧急情况、培训进行了新的标明等。
评价开展安全管理活动后记录的连续性。安全管理活动后记录的连续性评价应以记录能否如实有效地反映出日常安全管理活动为标准。有效的记录不但可复原公司以前的日常安全管理活动,还可为公司以后的安全管理提供宝贵的借鉴价值。
有效性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是有效性评价应以会议形式进行,通常每年至少一次,应在公司岸基内部审核后进行。单独的船舶有效性评价,应在船舶内审后进行。评价的范围:首次运行体系的则自SMS运行以来至本次内审结束,非首次运行体系的则自上次年度内审以来至本次年度内审结束。
二是活动的前期准备。指定人员/总经理确定评价时间后,应通知责任部门(如NSM办)发出评价通知,以便各部门及人员准备相应的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准备是否充分、全面和客观是有效性评价成功的关键。各部门准备的评价材料至少应包括:
船员管理部门:汇总评价范围内船员的调动情况,船岸人员的培训情况,新聘与转岗人员职责熟悉落实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劳动保护用品的和药品的配置情况,船员健康状况,与该部门相关的应急准备情况——船员及其家属、医院等的联系等本部门按照SMS文件开展工作的情况。
海务部门:汇总评价范围内船上关键性操作的执行情况,航海图书资料的配置情况,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处理情况,与该部门相关的应急准备情况——如岸基气象情况的掌握、应急通讯器材的配置与24小时应急通讯的保证等本部门按照SMS文件开展工作的情况。
机务部门:汇总评价范围内船舶在开展日常养护和修理情况,各轮的技术状况,备件和物料的供应情况,与该部门相关的应急准备情况——如各轮技术档案管理、备件与物料审批数量的富裕额度等本部门按照SMS文件开展工作的情况。
体系办公室:汇总评价范围内体系文件的更改情况,外来文件的接收并纳入SMS文件情况,内审的情况,不符合的分布情况——即按NSM规则要素展开分析等本部门按照SMS文件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是会议的议程。责任部门按计划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到会。会议通常由指定人员或总经理主持。与会人员应报告各自部门/岗位在体系运行中的情况及日常掌握的信息(如船舶的管理复查),通报本次内审的情况等。
在汇总上述情况后,按照前面所述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对象进行评价,确认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适用性、有效性,确定所设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若评价中发现体系存在缺陷,则应将缺陷汇总起来,提交公司高层开展管理复查,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为确保有效性评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效果,评价时,与会人员应全面、客观地进行审议。
规则对体系仅提出了最低的管理目标,因此上文所述的有效性评价标准,也仅是一个最低的评价标准,作为公司对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应当具有更高的目标,因而相应的评价标准也要随着管理目标的提高而提高。
四是报告编写。评价会上,责任部门做好会议记录,按会议形成的评价意见,编写评价报告。对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主持人等进行会议简况进行描写,其次对会议的议程进行描述,第三,对评价的情况进行描述,这是评价报告的中心内容,这一部分的写法,应按评价的对象和标准的顺序展开描述。最后,是评价的总体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