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5条规定,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2)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3)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第6条规定,“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提交本条2、3、4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船舶注册登记需提交:《载运转关运输货物船舶注册登记申请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光船租赁船舶需提交《光船租赁证明书》复印件、内支线船舶需提交交通部批件的复印件。根据文件规定,海关是不给个人自有船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如需办理,须按照上述法令,看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可至海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企业注册登记后,至船籍港海关办理船舶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