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内河船员三类轮机长考哪些科目
1. 一类三副升一类二副、一类三管轮升一类二管轮、三类驾驶员升三类船长、三类轮机员升三类轮机长免予适任培训;
2.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大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
3.适任培训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其中实际操作培训时间不得少于总时间的三分之一;
4.航区(线)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5.以上适任培训时间为最低要求,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适任培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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